近日,教育部官网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区集中公布了一批教育部对人大会议提案的回复。这些提案涉及到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研究生自主招考政策地方高校办学自主权博士招生政策毕业生就业创业医工结合发展等几个大家都密切关注的问题。

       下面一起来看看,教育部对这些问题是怎么回复的吧!

〓 01、高校去行政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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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录:

       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强化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扩大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开放性、民主性,推动学术和行政适度分离,确保学术委员会有效行权,不断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2018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明确“双一流”建设高校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以制度建设保障高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将高校治理体系改革纳入“双一流”建设评价内容。

回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2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41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明确提出,高校要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行政级别”等。2015年5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积极推动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确定了西北大学等12家试点单位,为全国推进管办评分离积累经验。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在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进一步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2018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明确“双一流”建设高校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以制度建设保障高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将高校治理体系改革纳入“双一流”建设评价内容。

  近年来,教育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综合改革,不断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一是加快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将章程作为推进高等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举措。高校依据章程梳理规范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自主监督机制,推动实现高校自主办学。

  二是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2014年印发《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这是高校学术制度建设的第一部规章。颁布实施后,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强化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扩大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开放性、民主性,推动学术和行政适度分离,确保学术委员会有效行权,不断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三是推进高校理事会建设。2014年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推动高校建立健全理事会,完善多方参与学校治理平台,扩大学校管理的社会参与,加强高校办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高校理事会正成为办学相关方共同参与,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机构,在高校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设性,对于深化高校治理体系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后续工作中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吸收。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持续深化高校治理体系改革,加快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18日

〓 02、规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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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录:

       现行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存在自命题科目数量偏多,考试安全面临一定风险等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政策规定不落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不到位。下一步,教育部还将进一步修订完善自命题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并指导各地分级分批开展全员培训,切实保障自命题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安全。

回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5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52号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自主命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教育部历来高度重视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不断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自命题规范管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教育公平,关系社会安全稳定。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招生质量的重要机制。2007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司[2007]37号),从组织管理、命题制卷、封装寄发、阅卷评分、人员资质等各方面对自命题工作作出了系统规范和要求,同时对自命题试卷密级、保密室建设、涉密人员管理以及命题制卷环节安全保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历年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文件中,都对规范自命题工作专门作出了强调。2019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从切实加强招生单位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对标国家教育考试规定完善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命题小组人员审核、严格试卷内容审查把关、加强试卷印制封装过程监督、大力推进题库命题、严格执行试卷评阅规范要求、加强考务评卷人员遴选培训、切实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同时强调,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推动各地各招生单位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考试招生主体责任。

  二、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教育部始终坚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零容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招生单位责任。《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高校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高校,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针对2019年个别高校发生的自命题事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对有关涉事高校和人员都作出了严肃处理。

  三、多年来,教育部不断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不同招生单位办学特色、学位类别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着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如在初试方式方面,既有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也有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在初试科目方面,既有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也有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既有法硕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等联考科目,也有经济类综合能力等选考科目。现行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也是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综合多方意见、不断改革完善形成的,得到招生单位和社会考生总体认可。但同时也存在自命题科目数量偏多,考试安全面临一定风险等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政策规定不落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不到位。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2019年1月以来,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详细通报相关自命题错误事件,深入剖析问题成因,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全面排查整改,同时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开展专项督查,并组织全国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部委属高校开展示范性培训。下一步,教育部还将进一步修订完善自命题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并指导各地分级分批开展全员培训,切实保障自命题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安全。

  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教育部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努力使研究生教育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30日

〓 03、地方高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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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录:

       学科设置方面,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在获得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以及按二级学科管理的交叉学科。专业设置方面,为加强省级专业管理统筹权,支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

回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7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43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地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2014年7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作出一系列战略性安排,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在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放权举措实、含金量高。文件印发后,教育部持续抓好各项“放权”举措的落实工作。将“放管服”改革纳入教育部“奋进之笔”,印发部内各司局任务分工方案,列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推动改革任务落地。目前,各省(区、市)均已制定落实办法或实施细则,有力地保障了地方高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不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全面梳理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权力事项,取消或下放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事项,编制并公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清单>的通知》(教政法〔2018〕7号),进一步精简规范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等事项。

  二、不断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学科设置方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在获得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以及按二级学科管理的交叉学科。

  专业设置方面,《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明确规定对于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高校自主设置,实行备案制;对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高校可自主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地方高校开展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与其他高校一致。为加强省级专业管理统筹权,支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2016年授权上海市在“两校一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框架下,开展目录外应用型本科专业设置省级审批试点,将上海市审批通过的新专业纳入本科专业目录。

  扩大地方高校专家参与度和话语权方面,2018年11月,教育部成立2018—2022年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新一届教指委共有5550名委员,其中地方高校委员占46.3%,各教指委正在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全国高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设性,后续工作中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吸收。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实现内涵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18日

〓 04、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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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录:

       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要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与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

       教育部也在着力探索建立博士生招生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推动招生单位建立健全以自我评价为基础、第三方评价服务为补充、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为指导的博士生招生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招生单位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选拔培养质量。

回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19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11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台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指导意见

  博士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教育部不断深化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完善“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首次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明确要求,招生单位应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本单位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等,制定并公布本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性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材料审核办法和程序、通过标准和申诉机制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招生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学术组织和导师组按照相关办法和程序认真审核,给出审核意见或成绩。审核结果要公开公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初试(笔试)和复试考核的优势和特点,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6号),进一步强调,招生单位要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进一步完善“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对“申请-考核”招生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要求、材料审核办法和程序、审核通过标准和考生申诉机制等,要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

  二、关于“将导师考核评价与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挂钩”

  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中,教育部历来强调,要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完善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2017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明确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力;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进一步强调要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把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要给予表彰与奖励。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进一步指出要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与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

  三、关于“尊重学科和学院差异合理界定招生权利边界”

  在推进“申请-考核”制招生改革过程中,教育部始终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招生单位首先在制度建设完善、培养力量较强、培养质量较高、办学行为规范、招生信誉良好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优势学科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学科专业。在年度招生工作文件中也多次强调,招生单位应根据国家招生政策,突出本单位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等,科学确定博士生“申请-考核”招生管理办法和录取办法,包括材料申请审核、初试、复试三个环节的权重比例和具体要求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招生单位作为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要全面落实考试招生主体责任,强化学校党委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加强对博士生考试招生等各工作环节监管,切实维护博士生招生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四、关于“建立博士生招生考试第三方评价机制”

  在推进改革的同时,教育部也在着力探索建立博士生招生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推动招生单位建立健全以自我评价为基础、第三方评价服务为补充、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为指导的博士生招生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招生单位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选拔培养质量。

  下一步,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教育部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努力使研究生教育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感谢您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8日

〓 05、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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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录:

       高校要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为毕业生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推进职业发展教育相关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教育学等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职业发展教育相关学科方向,促进高等教育职业发展教育良性发展,输送更多高层次博士硕士人才。

回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1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95号

您提出的“关于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会议研究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孙春兰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出席并讲话,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教育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重点、综合施策,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一、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是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保障。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加强机构建设,要求高校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就业创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

  二、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着力发挥校园招聘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地各高校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支持举办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要求高校举办的大型校园招聘活动向其他高校有组织开放。高校校园招聘活动场次、岗位数量逐年增加,成为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渠道。

  三、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为毕业生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要求高校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结合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特点,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找准职业定位。多方搭建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平台,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鼓励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考取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多种类型的培训(或认证)证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四、切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校园内招聘活动管理,严禁发布性别、民族、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歧视性信息,严格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工作岗位信息,重点审核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用人单位,严密防范招聘陷阱、就业欺诈、“培训贷”、传销等不法行为。普及就业创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诚信教育和管理,做到诚信签约、诚实履约。

  五、推进职业发展教育相关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教育学等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职业发展教育相关学科方向,促进高等教育职业发展教育良性发展,输送更多高层次博士硕士人才。

  六、深化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要求高校组织大学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毕业生把个人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事业当中,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广泛宣传解读国家和地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和部门协商,积极改进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 06、推进健康产业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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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录: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举办医工结合相关专业教育的指导,积极推动理工科院校与医学院校的深度合作,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教育部高度重视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的培养,积极支持高校设置相关专业。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医疗硬件设备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需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医疗设备维修保养相关专业,推动学校依据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回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4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323号

您提出的“关于以创新为引导推进健康产业自主研发加快发展我国健康产业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医学院校与理工科院校融合交流的建议

  为促进医科与理科、工科等其他学科专业的深度融合,加快培养复合型医学人才,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医工结合相关专业。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18〕4号),首次批准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增设本科智能医学工程专业;2019年,教育部进一步批准东北大学、重庆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7所高校增设本科智能医学工程专业,扩大医工结合复合型人才的供给。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举办医工结合相关专业教育的指导,积极推动理工科院校与医学院校的深度合作,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二、关于培养大型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人才的建议

  教育部高度重视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的培养,积极支持高校设置相关专业。目前,本科层次相关的专业有生物医学工程,2018年有124所高校设有该专业,年招生6332人。专科层次相关的专业有4个,2018年全国共开设有60个医疗设备应用技术专业点、5个精密医疗器械技术专业点、44个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点、10个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专业点,累计招收4030名医疗设备相关专业高职学生。此外,为保证医疗设备维修保养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2018年,教育部发布了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生物医学工程类专业办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先后发布了《高等职业学校医疗设备应用技术专业教学标准》《高等职业学校精密医疗器械技术专业教学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以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设备相关职业教育发展。

  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医疗硬件设备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需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医疗设备维修保养相关专业,推动学校依据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23日

来源:教育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