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历时5年出台的法律,自启动立法以来就备受关注。共7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

一、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原则

1. 严格范围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2. 平等对待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3. 均衡保障

        《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电商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4. 法律衔接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

5. 协同监管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国家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含义理解

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类包括APP销售、微信公众号销售、微信朋友圈销售等)。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规范争议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

1. 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严格的法律责任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4. 国家鼓励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5.按约定的方式、时限交付商品或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如“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允许。

(二)平台经营者

1. 平台内经营者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台经营者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方面的特殊义务

1. 规则应具备核心内容,制定和修改都要公示

        平台有基本核心内容,制定和修改都应该进行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如不接受修改内容,可以退出,并按照修改前相关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平台不履行将受到高达五十万元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2. 不得限制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此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如何解读“不合理”和实施是重点。

3. 采取措施时应公示

        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行为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这将要求平台非常精准判断是否违法,否则可能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五、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

1.对侵权采取必要措施——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发生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将被处以高达二百万元的罚款。

2.对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责任

        (1)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4.转送声明义务、终止相关措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相关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商经营者纳税的规定主要有: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范围包括跨境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

        国际上对于电商税收问题的政策。例如德国将在2019年正式生效的《2018年税法》也被称为“亚马逊法案”,以杜绝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今年6月,美国最高法又以5比4的票数判决确定,各州有权对互联网电商公司的跨州销售征税,也就是意味着电商在该州没有实体店也许缴纳税,就此改变了过去美国网购的状态。

七、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作出规范

        以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为核心,以“支付和物流”为两翼,创新、丰富与发展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章)

(一)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

1.电商平台自动生成订单,消费者点击确认即代表进行签署的操作模式得到法律认可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消费者支付价款后买卖双方合同成立

        消费者支付款后合同成立而非收到发货通知或者实际已经发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方可成立。《电子商务法》等于直接宣告了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商平台“需求拉动+零库存”的销售模式违法。

(二)快递物流

1.电商绿色发展快递很关键——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第六十五条中提出各级政府促进电商绿色发展的责任,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2. 未经收货人同意不能代收货物

        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如果收件人不在家,也可以让他人代收。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三)对电子支付的规范

        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对电子支付作出了规制,内容涵盖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等。

 


本文为法案解读的初步草稿,作者白东蕊,著有本科教材《电子商务概论》(第3版)高职教材《电子商务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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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给学生订购白东蕊老师教材的和已经订购的老师,如果不能下载该文档,请参考上述链接页面内的“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申请资料下载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