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主要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管。


《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暂行办法》,听听教育大咖们怎么说↓↓↓

 

 葛道凯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升高等教育内涵质量的必然选择,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管”得好才能“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要让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放得更开、减得更多、管得更好的良性循环,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政智慧,考验的是能否处理好“放管服”三者的关系,考验的是能否意识到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核心。《暂行办法》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校职称放权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为高校提供职称改革指导和服务。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体现了放管服的有机统一。

 

 吕培明

同济大学副校长

遵守制度是人类社会化的基本产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优良的制度更需要人人遵守,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也是优良制度所应有的内容。《暂行办法》系统考虑了如何加强对职称评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设定了针对申报人、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违规高校的多维惩处体系。评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旦被确认,涉事申报者的聘任结果将被取消,涉事的评审专家将被取消资格并被列入“黑名单”,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对违规高校将处以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的处罚。

 

 谭书敏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体现了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高校教师的成长既是教师个体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发展壮大的需要,推动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应该关照个体、高校和社会三个维度。《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高校的自主权,让高校自主评价教师,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制度性藩篱,就是要“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让高校教师的发展向着“自由而全面”的目标更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充分体现人才的个体价值和理想追求。

 

江吉彬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边界。放权高校,并不意味着高校在职称评审中不受约束,这就要求高校必须依法治校,科学行使评审权,并主动接受监督。政府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不再直接主导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并不代表政府对高校的发展失去目标期望,而只是将直接管理变革为与高校达成契约的间接管理,保障高校规范、有序地行使职称评审权。

 

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对高校内部治理而言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将职称评审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明确评审材料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高校要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内部管理。